CPP小说馆>穿越>京极家的野望 > 第一百一十七章 《京极家领内十八条》颁布!
    第五条则是关于家臣之间如果出现矛盾,不得私自解决,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一门众笔头汇报,若是一门众笔头无法处理的则交由京极家家督处理。

   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,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,但严禁私下处理,轻者罚俸或者减知行,重则驱逐。

    第六条则是关于有知行的家臣,知行不得私自转售,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,必须提前半年向京极家报备,如果私自出售知行,则出售无效且对于钱款和知行均予以没收。

    第七条人质制度,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亲眷(嫡长子优先,若无嫡长子可由兄弟、母亲充当)必须前往伏见城居住,可以探视,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,否则视为叛逃。

    第八条一国一城制度,要求领内家臣除自身居馆(规定只能保留居馆,不得出现城垣和城堀)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。每个郡只保留一座城砦(规定了大小,不得有城下町)由郡代管理,每个国只保留一个城(可有城下町),由京极家指派城代(战时城池所在地领主自动升任城代)。

    第九条寺院的治理和规范。所有京极家领内寺庙的僧人,必须向京极家申请专门的条令证明其合法身份,外来僧侣不得在京极家领内停留超过十日,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长住的,也需向京极家申请僧侣条令。

    同时规定领内的寺庙只得按照有僧侣条令的僧人数量保留土地,寺庙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极家缴纳年贡。

    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须按照京极家制定的农税缴纳年贡。

    寺庙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窜前往其他寺庙,如有传教需求需要向京极家各地代官报备,私自传教则驱逐出境。

    未经许可,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。如果主持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管理寺庙的,可向当地代官或者京极家申请,由京极家委任接替的人选。

    第十条是关于家臣婚姻。

    规定京极家领内的家臣和国众可以自由婚姻,但不得与外部势力联姻。除家督亲自指婚以外,家臣不得私下与国外大名和国众联姻。

    另外法令还规定了适婚年龄,男子18岁女子16岁,任何人在年龄未达到的情况下都不得结婚(可以定亲)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,继承制度。

    制度规定,家臣家名的继承由嫡长子继承,如无嫡长子的除了收养以外,需由京极家家督指定继承人选,家臣不得擅自处理。

    另外,对于有特殊功绩的非嫡长子,则有俩种特殊安排。

    第一是非嫡长子获得特殊功绩,比如说获得战功的,如果京极家家督赐予了知行的,可以另立门户。

    第二,如果获得特殊功绩但没有被赐予知行的,可以向京极家申请继承本家家名(视具体情况而定)

    此外,对于有过错或者言行举止不当的嫡长子,可以向京极家申请更换继承人。